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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设立分公司,能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吗?

2020-07-17 11:03:55


 

「编者按」国家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设立,成为今年国际国内的一件大事,尤其是国家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国内外投资商和众多企业跃跃欲试,也吸引了中国税务律师联盟天使盟员的特别关注。联盟第063号天使盟员何启霞律师,以她最近提供的咨询服务遇到的总分公司架构设计中的税收问题,思考撰写了今天的文章,本公号现发表出来,以飨读者。

 


 

本文约3100余字,阅读用时5分钟

 

海南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公布之后,外地区企业如何享受到优惠政策,一时成为热点话题。由于企业主体迁移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子公司又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因此,利用在海南成立分公司来实现外地区企业享受海南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分公司的优势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分公司并不需要注册资本,同时在注销分公司时,手续也更为简化。分公司有总公司的信用背书,因此在开展经营业务时,可以借助总公司的品牌或经营优势获取竞争利益。

 

二、分公司如何缴税

 

分公司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有自己的税号和纳税信用等级,除企业所得税核算比较特殊外,分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即使是总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只要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无论会计和所得税上如何处理,增值税均需要独立缴纳,并开具发票。

 

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特殊,由于对税务规定的不熟悉或者错误理解,很多企业的分公司都是以独立的纳税主体在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说明的是,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在所在地纳税申报,在税收上是允许的,但是这样的做法,却错失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机会和汇总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筹划机会。

 

因此,当总公司与分公司在营业收入、人员成本和资产总额上不平衡,且存在所在地税收政策不一致时,统筹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就显得意义非凡。

 

按照现行的税收制度,当分公司符合一定的规定条件,总分公司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而言,总公司依法设立分公司,分公司领取了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此时,分公司就可以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摊缴纳。简言之就是“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以平时预缴税款为例,若总分公司无税率差,则先由总公司在每个月月末或季度末,汇总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总公司将50%部分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再将剩余50%的部分根据相应的系数计算出各个分支机构之间应当分摊的部分,由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

 

在这里,我们可以对比一下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缴纳和各自缴纳不同的情形下的税负。

 

当总公司的一季度的营业收入是100万元,员工工资等支出为30万元,其他成本为30万元时,总公司此时预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为40万(假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为25%),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分公司一季度的营业收入是40万元,员工工资等支出为20万元,其他成本为10万元。此时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企业所得税预缴为2.5万元。总公司和分公司当期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总额为12.5万元。

 

当总公司和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仍是50万元,总公司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6.25万元,分公司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6.25万元。大家可能会觉得这样也看不出筹划效果啊。虽然总公司的所得税税赋降低,但是分公司的税赋增加了。企业整体的税赋是没有变化的。

 

但是试想一下,当总公司或者分公司亏损时,效果就非常不一样了。如果分公司当期没有营业收入,则是亏损30万元,汇总计算后,总公司的汇总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总税赋是2.5万元。如果不汇总计算,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40万元,总税赋是10万元。二者之间的差距是7.5万元。

 

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平衡各个公司之间的收入和支出,来实现降低税赋的目的。而且当总分机构一同计算收入和支出时,企业也更容易平衡总公司和各个分公司之间的收入和支出,有更多的筹划空间。

 

三、在海南设立分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从上述分析看,海南的分公司除企业所得税外,增值税等其他税种都是在当地缴纳,都可以直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但由于海南当地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方面,因此,企业所得税如何享受就至关重要了。

 

总分机构采用的是分级管理,由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管理,这也为企业提供了可能的税务筹划空间。当各地的税收政策不同且有优惠的时候,如何利用汇总缴纳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也成为了关键。

 

根据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这就说明,如何安排海南分支机构成为了总机构在外地的企业的税负下降的关键。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希望采取汇总申报的方式,企业需要完善财务制度和管理水平,尤其是总公司的财务管理。企业和分公司需要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材料的申报,同时也需要按时报税及缴纳税款。如果没有及时提交材料和缴纳税款,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当然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可以采用汇总计算分摊缴纳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列五种情形下,此类二级分支机构是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的: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五种情形可以由企业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缴纳。

 

另外,企业希望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要证明分公司的二级分支机构身份。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结构所得税分配表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也就是说在企业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明及材料,是不可以直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因此,那些想利用分公司享受海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时候好好完善公司财务制度,筹划总公司与分公司税负了。

 

中国税务律师联盟将是企业强有力的后盾,遍布全国的联盟天使盟员,有能力为其提供全方位的税收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