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2021年伊始,国家税收法治化进程稳步推进,税收征管措施进一步完善。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能深切感受到国家税收严征管的决心,律师行业也不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仍有律所存在将各种渠道取得的发票充作成本、合伙人律师给非合伙人律师发办案收入或工资等违规操作,甚至不惜违法购买发票。如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江苏某律所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510万元”……这些不懂税的“常规操作”不仅给律所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害,严重的可能带来行政或刑事风险。
本公号曾刊发中国税务律师联盟发起人陈春林律师撰文《律师们,知道不准确汇算清缴的后果吗》,就目前律师行业存在的一些惯性错误发表见解。在律师们正在进行汇算清缴之际,本公号特邀陈律师对该文章进行重新编写后刊发,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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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所在税收上有哪些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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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税收收入同比下降2.3%,但在绝大部分税种收入都下滑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却逆势同比增长11.4%。律所作为与个人所得税最密切的主体,合伙人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合伙人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同是个人所得税,但是计算方式等却完全不同。由于律所、律师并未重视税收问题,导致申报的税收数据漏洞百出。这些税收数据会解密律所和律师的哪些问题呢?这就是本文作者想要跟全国的律所和律师同仁说的内容。
一、律所和律师向税务机关申报哪些数据
税务申报主要分律所申报和律师申报两种情况。
律所申报就是日常的税务申报,主要申报增值税、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申报是律师在次年的1-6月间分别对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哪些律师必须进行汇算清缴?
所有执业律师!您没看错。
所有执业律师都是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所不同的是,由于律师群体在合伙企业法上分为合伙人和非合伙人两类不同身份,所以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汇算清缴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法律身份划分为两类汇算清缴:
一类是合伙人律师,针对从律所取得的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每年1-3月份(核定征收方式的律所除外),若取得两处以上经营所得,还需要进行汇总申报,需要注意的是汇算清缴是查账征收的合伙人律师,汇总申报是只要取得两处以上的经营所得,哪怕这两处都是核定征收的,也要进行汇总申报;
一类是所有律师,针对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每年3-6月份。也就是合伙人律师如果有综合所得,除了进行经营所得汇算之外,还要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二、税收数据会揭示律师和律所哪些错误
由于很多律所个人所得税长期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款,导致很多合伙人律师早已习惯按固定“税点”来缴税,至于与合伙人律师纳税数额有关的成本费用是否合理、收入是否真实体现等问题都被忽视,如果继续按照之前核定征收方式下的思维惯性来对待今后的税收,某些错误的惯性操作可能就会导致合伙人律师存在“偷逃税款”的结果,并因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文选取律所和律师常见的三种惯性错误予以简述。
惯性错误之一:将各种渠道的发票充作律所成本
查实征收方式下,成本是律所最头疼的问题。由于律师行业主要是“智力”成本,很难有形化,所以成本少利润高税负也高。为了降低税负,很多律所错误地把取得发票作为充抵成本唯一手段,有的律所甚至要求本所的律师以发票换报酬,根本不考虑发票的来源,殊不知,这种“老套过时”的恶意避税方式,在目前越来越严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已经走到了尽头。
道理其实也很简单,虽然发票是真的,但发票指向的支出是假的,根本经不起税务检查。举个例子,大量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让律所呈现超量的办公用品,而显示没有用完的办公用品,却在税务检查时拿不出库存实物,试想,类似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纯属自欺欺人,一旦被税务机关确认,结论就是偷逃税款。发票很简单,后果很严重。
惯性错误之二:有综合所得的合伙人在律所经营所得中仍扣除“费用扣除标准6万”等扣除项目
很多合伙人律师在律所中担任各种管理职务,律所给其开工资;还有的合伙人律师把自己的收入,分化成一部分工资。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也就是说,作为合伙人律师,如果从律所或其他地方取得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哪怕只有100元钱,那么该合伙人律师的6万元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就只能在综合所得100元中扣除,不能再在经营所得中扣除,这样对合伙人律师来说税负就会因为这100元的综合所得而增加。
目前全国各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协,都在要求全职执业律师在律所缴纳社保,但在律所缴纳社保就必须要在律所开工资,所以律所就要给合伙人律师列支少量工资薪金,比如每月3000元-5000元,以满足缴纳社保的要求。
但列工资这一行为造成合伙人律师取得了综合所得,那么在经营所得中就不能再扣除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项目,而合伙人律师在律所取得的收入就是经营所得,完全没必要再列支工资薪金,按照社保规定,合伙人可以选择不缴或在社会上缴,但要求合伙人律师在律所缴纳社保这个行为,却导致合伙人律师税负的增加。
此外,合伙人律师还可能会因对外讲课、担任仲裁员等行为取得收入,这些方式取得的收入都是综合所得,如果金额不多就会使自己丧失享受减除扣除条件,使税负无形中增加。
惯性错误之三:由合伙人律师给非合伙人律师发办案收入或工资
在绝大多数律所中,非合伙人律师被分为提成律师、雇佣律师和兼职律师三类。在税收上,这三类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都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项较少、税率最高可达45%且还要缴纳相应社保费,如果律师取得的年收入在100万以上,可能会比合伙人律师取得经营所得的税负还要重,所以某些律师和律所都想回避较高税负,很多律所通常采取的方式,是把律所的收入按合伙人律师的名义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以合伙人律师个人的名义,把收入支付给非合伙人律师。
这种瞒天过海的方式,造成非合伙人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收入和应缴纳的税款不对应,换句话说,就是非合伙人律师取得的收入没有缴税。或许有律师会说,合伙人律师已经缴过税了,不能再重复缴纳,但实际上,合伙人律师缴纳的是合伙人律师自己取得经营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而不是非合伙人律师取得工资薪金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不同,不存在重复缴纳的问题。
如果非合伙人律师不缴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对于纳税人不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律所和律师的税收建议
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仅是一个税种简单的改革,同时也是税收征管的重心由"事前"为主转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的过程,互联网大数据和政府职能各部门联合,成为了今后税收监管的主要手段,“最懂你的是税务局”已然不是一句空话。
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律师应摒弃惯性错误操作,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充分利用税收优惠,避免重蹈偷税陷阱,影响自身和行业声誉,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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