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虽然公告只有短短5条,但相较于之前有关捐赠的税收政策,却有不少特殊规定:
一图秒懂抗疫捐赠税收优惠实用政策

原规定:通过公益性社团组织和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捐赠,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新规定:通过公益性社团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物品,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增加:定点医院。
原规定:通过公益组织和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捐赠的现金和物品,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超出部分可结转三年;个人所得税:在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扣除。直接捐赠的现金和物品,不允许扣除。
新规定:通过公益组织和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捐赠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物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全额扣除。
增加:全额扣除。
原规定:单位和个体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的,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新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有关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及附加。
原规定:公益性捐赠票据,用以证明捐赠支出。
新规定:公益性捐赠票据、定点医院的捐赠接收函用以证明捐赠支出。
增加:定点医院的捐赠接收函
原规定:依据捐赠规定用途广泛。
新规定: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
增加:捐赠专用抗疫
新规定:捐赠税收新政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至2月6日发生的捐赠都可享受新政优惠。
附公告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