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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个税核定征收筹划建安企业农民工个税,可行吗?

2020-04-10 14: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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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近日,笔者看到一篇有关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个税处理的文章,文中提出利用核定征收工程项目部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来处理农民工的个税,文章给出的方法是:如果劳务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征收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则劳务公司必须索取税务局开具的一份“税收完税证明”,文章特别提醒:该“税收完税证明”上的第二列“税种”栏填写“个人所得税”,第三列“品目名称”栏填写“工资薪金所得”字样,而不是填写“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字样,这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劳务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凭借农民工工地上真实的工资表做工资成本,而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笔者看后不禁产生疑问,建安业个税核定征收真的能够解决农民工个税问题吗?可行吗?我们从税法角度来分析一下。

 

什么是个税核定征收,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核定征收源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列举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6种情形,包括: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是税收中对符合核定情形的纳税人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大多是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这是因为这类纳税人存在成本费用核算问题的情形比较普遍。

 

什么是建筑安装业的个税核定征收,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目前,建安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仍比较普遍,在全国统一适用的税收政策有两个: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这是建筑安装业个税核定征收最早的政策依据,结合前述核定征收的规定,可知建安业个税核定征收所针对的,仍然是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其他所得。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很多人把这一规定视作在建安业中扩大核定征收适用税目范围的政策依据,个别地方税务机关也持这一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因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该规定的本义是要求异地施工的建安企业对施工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也就是要求建安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法定申报期内全量进行申报,包括支付给谁、收入多少、有无所得、是否有应纳税款等,同时以核定征收作为建安企业未履行扣缴申报义务的处罚措施。然而,不得不说的是,第52号公告存在违法扩大核定征收适用范围的嫌疑,理由是:1)工资薪金是以纳税人实际所得申报纳税,不适用核定征收;2)核定征收仅限于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3)因核定征收的税款无法准确落实到具体施工人员名下,不能反映纳税人真实的纳税情况。4)被核定征收税款的施工人员如何进行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为什么要对建安业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核定征收呢?

 

这主要是由建筑安装业的行业特点决定的。随着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市异地从事建筑安装服务日益频繁,一般建筑企业很多工程都是外包、分包给各施工队来施工,有的时候还多次转包,而承包工程的施工队大多是农民工,农民工一般不是本地常住户口,常年在外流动,当地税务机关对农民工取得所得涉及个税缴税的较难管理,这也是税收实务中经常纠结的问题。于是,按属地原则实施“异地建筑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比较容易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这种做法,存在法理依据不足的缺陷。

 

某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适用本地的相关政策,例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关于取消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公告),纠正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错误做法,该公告称自2017年2月1日起,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按企业收入附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不再执行。

 

回到本文开始的问题,在各地税务机关仍对建筑安装业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核定征收的现状下,利用建安企业个税核定征收处理农民工个税,可行吗?划算吗?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公告规定,如果不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但是,在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时,出具的完税凭证上只会写个人所得税税额的总数,不写具体税目,也不写纳税人个人的姓名,也就是笔者看到的那篇文章说的要求税务机关开具载明“工资薪金税目”的完税凭证,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除应办理正常的纳税申报外,还应根据情形进行汇算清缴。但是,由于建安业核定征收个税所取得的完税凭证没有办法确认该单位的每个工程作业人员缴纳了多少个税,这就像集体福利性支出,因无法准确地分摊到员工个人头上而不征个税一样,施工企业核定征收的个税也因不能分摊到个人而不能在汇算清缴时作为个人的完税依据。

 

因此,在现行个人纳税人需要汇算清缴的政策下,建安企业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其实是白白缴纳了,其员工在汇算时还是需要补税。通过建安企业个税核定征收来处理农民工个税问题,实则得不偿失。

 

如何将核定征收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款合理确认到个人名下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三条,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核定征收的个税分摊个人头上,按照个人收入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分摊。

 

所以笔者建议,首先,建筑安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明晰每个个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其次,在无法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情况,应对建筑安装企业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进行分摊,明确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情况,以便员工在汇算清缴时进行核算。

 

特别提示

 

由于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模式复杂多样,跨省、市异地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的情况十分频繁,建筑安装企业应当与专业的税务律师多多咨询沟通,对自身涉及的各项税务问题,进行准确、详细、专业的全面筹划,从而减少和防范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