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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互免引发的税收风险

2019-12-04 13: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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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按语

税法是法律的分支,所以律师从事涉税服务具有其他职业人员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这个优势就是法律基础。税务律师思维就是法律思维在税收领域的延伸,而法律思维是从客观事实出发,着眼于对纳税主体的法律行为的分析,再从法律行为的结果上去适用税法规定判断,这是联盟培养税务律师的重要模型。本期刊发的联盟第048号天使盟员朱丹律师的文章,展现了律师从事税收法律服务的优势和特点,文章案例或许与真实情况略显简化,但对纳税人法律行为实质的分析比较到位。现发表出来,以飨读者,欢迎争鸣探讨。

 

三角债互免引发的税收风险


全文共1885字,大约需要阅读5分钟。

 

作者:朱丹 律师

中国税务律师联盟第048号盟员

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机械厂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两台大型设备卖给外贸公司,全价1500万元;外贸公司先预付定金500万元,余款待设备在外贸公司客户处安装完毕并运行正常验收后支付;另约定定金到位后机械公司先开500万元增值税专票,余款到位后再开1000万元专票。

 

外贸公司支付定金后,机械厂交付了设备和金额为500万元的专票;但由于客户原因,外贸公司迟迟没有支付尾款。

 

机械厂打听到某精密仪器公司欠外贸公司服务费债务1000万元,正好仪器公司的产品是机械公司急需的精密仪器,于是机械厂向仪器公司采购了1000万元的精密仪器,但接收仪器后并未付款。

 

至此,机械厂、外贸公司、仪器公司之间的三角债形成。

 

为解决三角债问题,三家单位领导多次协商,最后形成书面协议,互相免债。三方皆大欢喜。

 

但好景不长,没过多久,税务部门找到机械厂,要求就余款1000万元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机械厂大呼冤枉,认为这1000万元债权的实现,并非基于交易行为,而是债务互免行为,因此不需要补缴增值税。
 

 

问题与解析

 

 

机械厂利用三方债务互免协议实现了1000万元债权的行为是否应缴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价外费用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换言之,增值税的征收基础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行为,有交易则征收,无交易则不征收。

 

具体到本案,机械厂、外贸公司和仪器公司三方签订书面协议互免债务的行为中并未产生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流转,因此,机械厂利用三方债务互免协议实现1000万债权的行为依法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税务部门要求机械厂补缴增值税是否合法?

 

纵观本案,机械厂实际上涉及到了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债权的形成——即机械厂将两台大型设备出卖给外贸公司后形成1000万元债权;第二个行为是债权的实现——即机械厂、外贸公司和仪器公司三方签订债权互免协议,各自抵消了债权债务。

 

前文已作分析,机械厂的债权实现行为,由于没有产生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流转,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是债权的形成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本案中机械厂对外贸公司债权的形成,是基于机械厂将两台大型设备出卖给外贸公司,显然已经构成了商品的交易和流转,因此机械厂应当就该交易行为补缴增值税。

 

可能有人会问,机械厂的货款还没收回来,怎么就要交税?
这是一个常见的误区。增值税的产生,只跟交易行为是否产生有关系,有交易则征收,无交易不征收,跟是否开出发票、货款是否支付到位无关。
因此,税务部门要求机械厂补缴增值税,符合增值税条例规定。
 

 

机械厂、外贸公司、仪器公司三方各自增值税是怎样承担的?

 

机械厂卖出1500万的大型设备,应开具1500万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1500万/(1+13%)*13%=172.57万的增值销项税额。机械厂买入1000万元的精密仪器并取得仪器公司开具的专票,如果是作为生产设备的零部件使用,可以用作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销项1000万/(1+13%)*13%=115.04万。

 

外贸公司买入1500万的大型设备,取得专票,可以作进项税额1500万/(1+13%)*13%=172.57万。这172.57万的进项,若卖给国内企业客户,则该进项可以直接抵扣增值税;若卖给外国企业,符合条件则可以申请退税。

 

仪器公司卖给机械厂1000万元的精密仪器,应开具增值税专票,并承担销项税额1000万/(1+13%)*13%=115.04万。

 

从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往往存在错误认识,从而导致少缴税款或者多交税款,这也是国家为何一再出台减税降负政策,而很多企业还是使用各种违法手段粗暴降低税负的重要原因所在。正确理解企业税收政策,并合法合理利用税收优惠降低税收负担,才是唯一正确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