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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6日,央视新闻、澎湃新闻、环球时报等主流媒体纷纷发表了以“山东省免除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一切税费”为题的文章,在笔者的朋友圈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而且火热程度堪比地摊经济。各大媒体和公众号在标题中纷纷冠以“力度空前”“史无前例”“开创先河”等词汇,对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免税政策给予高度评价。
地方政府免税优惠这么大的事,笔者身为税务律师,怎么可能错过。点开一篇阅读量达到10万+的公众号文章,发现是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在前期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再制定10条措施,其中涉及税收优惠只有第一条。
是不是真如各大平台宣传的是地方政府减免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一切税费呢?我们来看一下条款原文:“一、加大免税力度。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依据该条,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税费的优惠范围仅限地方权限内。那么在税款减免方面,地方政府能够为本地中小企业提供哪些减免优惠呢?我们按照税种整理一下,地方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减免权限的情况。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因此,地方政府无法制定任何增值税减免优惠,当然也包括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地方政府也无法制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不可以免除小微企业的税负。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在前述两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个人所得税减免幅度。
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因此,如果企业确有纳税困难,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减免优惠,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这一项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因此,如果企业确有纳税困难,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因此,如果企业确有重大损失,可由省级人民酌情减免。
从以上税种的规定看,地方政府在税收征免问题上权力有限,虽然能够免除部分税负,但是减免幅度不大,而且不具有地区普遍适用性,在个别企业存在纳税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因此,地方政府免除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税费,并不能够免除所有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所有税费。
另有文章点评说:“免的是在地方权限范围内,中央地方共享税全免地方税部分。”这里他混淆了两个概念,一个是减免税,一个是共享税。
减免税,是直接对纳税人减税或者免征应纳税款。而中央地方共享税简称“共享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入的各种税,共享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征管的结果,地方政府免共享税中的地方税部分,只能先征税,之后再进行税收返还,与减免税概念截然不同。
目前,国家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已陆续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给疫情期间参与防控和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最大的政策支持。如: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等等。
各地方政府也响应国家政策号召,纷纷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帮助中小企业渡过此次难关。如:
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
江苏:《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主动作为 精准施策 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等;
福建:《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等;
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等;
山东:《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等;
浙江:《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等;
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湖南:《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海南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的通知》;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等;
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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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需要对地方以及国家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系统深入地了解,正确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不要理解错了,想偏了。纳税人可以在专业的税务律师指导下,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企业税负进行专门设计,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的各项税收优惠,实现减损止亏,争取扭亏为赢。